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校改革发展需要,促进学风建设,激励学生奋发向上,在德智体美劳等方面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的评选范围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生,先进班集体的评选范围为我校本科生班级。
第三条 学校成立由主管校领导负责,学生处、组织部、宣传部、校团委、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参加的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
第二章 评选办法
第四条 三好学生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自觉维护和遵守社会公德,遵纪守法,诚实守信,道德品质优良,有良好的生活习惯,身心健康;
3. 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创新能力、综合素质等方面突出;
4. 志存高远,刻苦学习,学习成绩优异,参评学年综合评分位居班级人数的前30%以内;
5.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每学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低于2次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五条 优秀学生干部评选条件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本学年担任学生干部,积极履行工作职责,热心为同学服务,乐于奉献,在同学中有较高的威信;
3. 有一定的组织管理能力,能积极协助老师做好学生教育管理服务等工作,起到骨干带头作用;
4. 刻苦学习,勇于创新,善于实践,成绩优良,参评学年综合评分位居班级人数的前50%以内;
5. 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每学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低于2次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第六条 优秀毕业生评选条件
1. 具有坚定正确的政治方向,自觉拥护党的路线、方针、政策,认真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
2. 具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志存高远,勇于创新;品学兼优,全面发展;遵纪守法,诚实守信;热爱集体,乐于奉献;
3. 具有正确的就业观和择业观,能积极响应国家号召,自愿到祖国最需要的地方建功立业、创新创业的,可优先推荐;
4. 在校期间曾获得校级以上奖学金、“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共青团员”等荣誉称号,获得省级以上表彰奖励或在重大活动中为学校争得荣誉的,可优先推荐;
5. 综合评分位居班级人数的前30%以内。
第七条 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
1. 班团组织健全,有政治坚定、团结协作、以身作则、联系群众的班委会和团支部,学生干部能发挥表率带头作用;
2. 有积极上进、乐于助人、遵纪守法、热爱集体、凝聚力强、文明健康的良好班风;
3. 有专业思想牢、学习风气浓的优良学风,全班学生整体学习成绩优良;
4. 积极开展健康有益的第二课堂活动,在校级以上活动中取得突出成绩,呈现出良好的整体素质;
5. 保持良好的宿舍卫生和个人卫生。
第八条 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不得评选为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
1. 受党纪、团纪、校纪等处分者;
2. 有旷课行为者;
3. 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者;
4. 学生干部有失职行为或给工作造成不良影响者;
5. 不遵守校纪校规、未履行学校规定的相应义务者;
6. 其他不宜评为先进的情况。
第九条 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况的班级,不得评为先进班集体:
1. 班级内有安全责任事故;
2. 班级成员有违纪违法行为(酗酒、赌博、打架斗殴、考试作弊、弄虚作假、聚众闹事、张贴大小字报、参加非法活动等);
3. 教室、宿舍环境卫生脏、乱、差。
第十条 评选比例
三好学生的评选比例为学生总数的10%;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6%,上一年被评为学生工作先进单位的二级学院,其优秀学生干部的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7%;优秀毕业生评选比例为毕业生总数的10%;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5‰。
第十一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二级学院参与上一学年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等先进个人的评选。
第十二条 评定步骤
第一阶段:自主申请。符合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优秀毕业生和先进班集体评选条件的个人或集体按照评选条件向所在班级或二级学院提出书面申请。
第二阶段:班级评议。各班根据学生综合评分和评选条件,在广泛听取同学意见,民主评议的基础上,评选出各类先进个人推荐名单。
第三阶段:二级学院初审。各二级学院对各类申报的先进个人按评选条件进行初步审查,对申报的先进班集体严格按评选条件进行评议,研究和提出先进个人和先进集体的初审名单并在本学院范围内进行五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将初审名单上报至学生处。
第四阶段:学校审定。学生处将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审名单再次核查后,提交学校学生评优工作领导小组最终审定。
第五阶段:表彰奖励。对评选出的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对评选出的优秀毕业生,学校颁发荣誉证书和奖品;对评选出的先进班集体,学校颁发奖状和200元奖励金。各二级学院召开大会进行表彰奖励。
第十三条 评选时间
三好学生、优秀学生干部和先进班集体的评选每学年评选一次,每年九月进行;优秀毕业生的评选每年四月进行。
第三章 附 则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宝鸡文理学院学生评优办法(试行)》(宝文理院学字〔2005〕22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十五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十六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