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适应高等教育改革与发展,促进优良学风建设,激励学生刻苦学习、奋发成才、全面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第41号令)等有关文件精神,结合学校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对优秀学生的奖励坚持精神奖励与物质奖励相结合,以精神奖励为主的原则;评选坚持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注重培养学生的竞争意识、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
第三条 本科生奖学金评定范围为我校正式注册的全日制在校本科二年级及以上学生。
第四条 学校成立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由分管学生工作的校领导任组长,学生处处长任副组长,成员由学生处、组织部、宣传部、校团委、教务处、招生就业处、财务处、保卫处、后勤管理处(后勤服务集团)等部门负责人构成,负责全校本科学生学校奖学金的评定工作。
第二章 评选条件与奖励标准
第五条 学校设本科生一等奖学金和二等奖学金,用于奖励学习刻苦、成绩突出、品学兼优的学生,评选条件如下:
1.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拥护中国共产党的领导;
2. 积极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自觉履行公民义务,热心社会公益事业,积极参加社会志愿服务,每学年参加义务劳动时间不少于20小时、参加社会公益活动不低于2次的,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推荐;
3.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校纪校规,无违法违纪行为;
4. 刻苦学习,勇于创新,乐于实践,成绩优秀;
5. 积极参加第二课堂活动,具有良好的心理素质和健康的体魄。
第六条 申请一等奖学金的学生参评学年智育成绩和综合评分排名均须在班级人数前15%以内,申请二等奖学金的学生参评学年综合评分排名须在班级人数前30%以内。
第七条 在参评学年内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取消其奖学金评定资格:
1. 受党纪、团纪、校纪等处分者;
2. 在考试、考查中有作弊行为者;
3. 有重修记录者;
4. 有旷课行为或请假超过30学时以上者;
5. 休学或保留学籍者;
6. 未履行学校规定的学生应尽相关义务者;
7. 其他不宜申请奖学金的情形。
第八条 一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3%,奖励的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500元;二等奖学金的评选比例为参评学生总数的10%,奖励的标准为每人每学年1000元。
第九条 本科生奖学金评选人数以规定比例为限,如符合条件的学生人数不足应评数,则按照实际人数评选,不降低评选标准;如符合条件学生人数超出应选比例,由班级民主评选。
第十条 转专业的学生在原二级学院参与上一学年本科生奖学金的评定。
第十一条 本科生奖学金每学年评审一次,每年九月份进行。
第三章 评定程序
第十二条 个人申请。符合本科生奖学金评定条件的学生按照要求填写《宝鸡文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申请表》,并向所在班级提出申请。
第十三条 班级推选。各班在辅导员或班主任的指导下,在广泛征求学生意见的基础上,认真对照评选条件确定推选人员名单,在班级内公布,并将推选名单报所在二级学院。
第十四条 二级学院初审。在班级民主评议的基础上,各二级学院研究和提出获奖学生初选名单,并在本学院内进行五天的公示;公示无异议后,将初选名单上报学生处。
第十五条 学校审定。学生处将各二级学院上报的初选名单再次核查后,提交本科生奖学金评定工作领导小组审定。
第十六条 表彰奖励。学校对评选出的本科生奖学金获得者予以表彰奖励并发给荣誉证书。
第四章 奖学金发放和管理
第十七条 学校于每年年底前将奖学金一次性发放给获奖学生,颁发学校统一印制的获奖证书,并由各二级学院将获奖学生的《宝鸡文理学院本科生奖学金申请表》归入学生个人档案。
第十八条 各二级学院要切实加强管理,认真做好奖学金的评审和发放工作,确保奖学金真正用于奖励优秀的学生。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开始施行,原《宝鸡文理学院奖学金评定办法》(宝文理院学字〔2015〕19号)自本办法施行之日起废止。
第二十条 各二级学院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学生处负责解释。